前不久,深圳市稅務部門要求轄區內部分國際學校補繳學費增值稅一事,引發行業內廣泛關注。有學校負責人認為,該類學校按規定應享受“稅收豁免”。深圳市稅務部門則表示,征稅行為“有法可依”。
今年上半年,深圳市稅務部門要求轄區內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補繳過去3年的學費增值稅,并表示不繳會被立案稽查。
深圳市某國際教育學校負責人陳某表示,校方認為不應補稅:一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學歷教育免征增值稅,而該類學校提供的教育屬于 “學歷教育”;二是北京和江蘇等地教育部門都認可該類學校提供的教育為“學歷教育”,并在辦學許可證上進行了體現。
“這類學校是非國民教育體系的學歷教育。”深圳市教育局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處處長文淵轉述上級部門相關負責人的回復稱,“對于是否征收學費增值稅,上述負責人表示這是新生事物,各個地方自己研究,自己理解。”
由于上級部門認定不一致,文淵已告知深圳市有關稅務部門,研究清楚前“先不要動”。
深圳市稅務局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稅務稽查人員是在抽查“錯誤享受稅收優惠”問題時發現該類學校需補稅的;一共抽查了4家,其中3家已補繳過去3年應繳的增值稅5000萬元左右,只有1家拒絕,其過去3年應補繳的稅額為3000萬元左右。
受訪的深圳市稅務局人員表示,他們征稅的依據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營改增通知》)。該文件規定,“可免征增值稅”的學歷教育服務,是指“根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或者認可的招生和教學計劃組織教學,并頒發相應學歷證書”的業務活動。他們認為,由于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學生既不能取得教育部頒發的學歷證書,也不能參加高考,因此不應免征。
陳某認為,深圳市的征稅行為之所以引發爭議,與有關規定不清晰、不一致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也涉及該類學校的性質和是否征稅問題。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陳某向記者展示的登記證書顯示,陳某所在的國際學校被廣東省民政廳登記為提供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學校既是民辦學校,又被認定非營利,就應該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增值稅減免政策。”她說。
記者近日采訪北京市和江蘇省教育部門,兩方都認為該類學校屬于“學歷教育”,并在辦學許可證上進行了認證。兩地的一些該類學校負責人表示,當地稅務部門未聯系他們要求“補稅”。
杭州一家國際教育學校的負責人同樣表示,“增值稅是減免的。”
專家稱,由于各地理解和執行“各行其是”,教育部門和稅務部門之間又缺乏足夠的溝通協調,導致相關問題成“模糊地帶”。
多位受訪人士建議,相關部門應強化對該類學校身份屬性的權威認定,部門之間應加強溝通協調,增強政策一致性,推動事情的合理妥善解決。
(經參調查線索征集郵箱:13810799287@163.com)